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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已经开始!注意事项有这些→

2026年03月16日 19:29
 

温馨提醒: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已经开始!如您2025年度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请于2026年1月征期结束前按照增加部分完成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如不存在增加额也务必进行印花税零申报。如您近期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通知,请予以支持和配合,感谢!

营业账簿印花税热点问答

01哪些营业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

营业账簿按照其反映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不再征收印花税。

02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Tips:您可以查看比较上一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期末数,如果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了,就需在每年1月申报期内按照增加部分申报缴纳印花税。例如您2025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期末数为400万元,以前年度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为300万元,就应在2026年1月征期以100万元的增加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03营业账簿印花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营业账簿印花税适用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04什么时候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广西辖区内纳税人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Tips: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年度申报时没有税款也必须进行零申报。

0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06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如何申报印花税?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征收印花税;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征,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征印花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

01“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免征印花税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03国家商品储备单位免征印花税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04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

05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

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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